政策原文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12-09 发布单位 :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阅读量 : 5577032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0202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 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 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实行医保费用阶段性减征和 缓缴政策,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复工复产。根据当前疫 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 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延期缴纳(以下称缓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用的企业,允许其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2020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医保待遇正常享受, 个人账户资金暂停划入,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补划入。有雇工 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缓 缴政策。

各级医保、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职尽责, 加强协同,规范征缴管理,做好医保个人权益记录,全力做好疫 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遇 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反映。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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