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清财规[2020]2号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现代农业和旅游业发展奖补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08-10 发布单位 : 清远市财政局 阅读量 : 5575824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清远市促进现代农业和旅游业

发展奖补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做好《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积极发挥现代农业和旅游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在清远市满一年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全年营收对社会贡献量新增额突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旅游企业。其中现代农业包括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旅游企业包括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星级饭店。

第三条  设立现代农业和旅游业企业新增全年营收对社会贡献量奖励专项资金,资金总额控制在1,000万元内,资金来源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现代农业和旅游业企业新增全年营收对社会贡献量奖励专项资金分别对应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文广旅体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现代农业和旅游业新增全年营收对社会贡献量实行奖补。

第四条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旅游业企业全年营业收入对社会贡献量新增额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根据解决就业人数、缴纳职工社保、全年营收对社会贡献量的情况核定,其中:全年营收对社会贡献量新增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部分的30%给予扶持奖励。若符合条件的企业奖励资金合计超过1,000万元的,则按各企业的新增额占新增额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奖励。

第五条  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地在清远范围内且满12个月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营业务为现代农业或旅游业;

2.全年营收对社会贡献量新增额超过10万元以上,指按自然年度计算,申报年度较前一年的增加额;

3.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旅游企业的范围;

4.信用状况良好。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文广旅体局制定提供表格模板,盖章)

2.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盖章);

3.职工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盖章);

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章);

5.信用查询结果(原件)。

(三)受理及资金拨付程序

程序包括:公开受理、企业申报、业务部门审核、审核结果公示、资金拨付等。

1.公开受理。市农业农村局和市文广旅体局将于每年1月份前在市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受理申报的通知。

2.企业申报。每年2月底前,意向申请的企业可于规定时间内按我市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各项有效申请材料。

3.业务部门审核。经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审核汇总后,送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核对。

4.审核结果公示。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责任追究。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除依法依规处理外,取消享受其他奖补政策的资格。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税务局及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如有符合清远市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九条  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即2021年申报2020年的奖励,2022年申报2021年的奖励,共实施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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