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政策指引
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经济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05-06 发布单位 :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阅读量 : 5641495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清远市商务局

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金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0年 4月30日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着力促进清远经济平稳增长,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提振消费服务业市场消费

(一)发放惠民电子消费券。组织开展“互联网+惠民消费活动月”活动,投入市财政专项资金,发放惠民电子消费券,撬动互联网企业、电商平台、行业组织、企业商家等市场资源,实施新型农业、旅游业及餐饮业消费扩容提质行动,开拓新型农业、旅游业互联网消费市场,推动全市餐饮市场复苏回暖,促进全市消费升级。(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开展促进消费系列活动。开展“惠聚清远·农品销全国”农产品消费活动,依托国内知名互联网企业资源优势,搭建覆盖境内外的清远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网络,加大清远品牌农业推广营销力度。开展“清远游”旅游消费活动,推进文旅项目预订、销售、支付等各环节与互联网经济的深度融合,鼓励旅游业经营主体围绕“五一”、“端午”等节假日策划一系列促消费营销活动。开展“清远生活·惠在身边”餐饮消费活动,推动大型商业综合体、美食城(街)、旅游经济集聚区开展品牌餐饮企业促消费活动,鼓励餐饮企业利用新媒体开展新营销,培育餐饮网红店、网红达人,丰富餐饮消费文化内涵。(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促进汽车市场消费升级

(一)鼓励“国六”排放标准、新能源汽车消费。对消费者在我市注册登记且符合条件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国六”排放标准、新能源汽车新车(由清远市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我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给予资金补助,促进汽车消费升级。按照“总额控制”原则进行统筹分配,财政供养单位的购置新车不予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市级对2020年在高新区、清城区新建并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除去国家奖补和省级补贴外)进行差额补贴,申请补贴的充电设施应满足中央、省有关申报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政策要求。(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一)减轻信贷融资负担。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市各农村商业银行积极发放人行支农、支小专用额度再贷款,并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引导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增加担保、贷款额度,减免或降低各类融资费用,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清远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

(二)设立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由市财政安排资金,设立清远市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专门用于鼓励、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力度,对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净损失按一定比例予以分担,重点对高技术制造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旅游业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自2020年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银发〔2020〕53号)发布实施以来至2020年6月30日,在清远辖区运用市人行再贷款专用额度发放的小微企业、涉农贷款户按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贴息(以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资金,最长为1年);对承贷金融机构,按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补。(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清远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

四、实行企业登记“零审批”政策

依法豁免个体经营者登记;不再实行名称预先审核登记,全面推行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试行市场主体住所申报登记制,研究制定《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全面推行商事主体登记“网上办”,各类商事主体通过网上申请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并可自主选择EMS寄递证照服务;推进企业“就近办”,在全市范围内对较大产业园区所在镇(街)或经济较发达镇(街),通过委托授权方式,逐步将企业登记权限下放到市场监管所或镇(街)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实施;积极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通过采取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改革方式,实现“照后减证”和“准入”“准营”同步提速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积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为企业转型升级贷款贴息

(一)推动企业实施技改。通过对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高技术制造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奖励,支持我市高技术制造业通过设备更新、机器换人、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等方式实施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促进高耗能企业转型升级。市工信部门分期分批推动企业转型转产。通过政银企平台,运用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高耗能企业向高技术制造业转型,进而推进高耗能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良性发展。对逾期未完成能耗下降目标计划的企业,分梯度实施提高贷款利息的措施。市发改部门根据《清远市高耗能产业能耗准入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做大产业集群,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对符合红线标准要求的行业企业实施财税激励政策,支持产能出清的企业转型升级。制定高耗能行业企业“白名单”,引导银行机构实施有保有压差异化信贷政策,落实现代产业体系、高质量发展和创新驱动的发展要求,开展贷款贴息等多样化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

(三)开展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准备金试点。采用省市区联动方式,设立清远市普惠性科技金融风险准备金,由银行提供不低于风险准备金10倍数额的授信额度,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开展纯信用贷款,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四)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现代农业企业包括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将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纳入补助范畴。从2020年开始至2022年,试行三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全市现代农业企业和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项目的贴息补助;通过对现代农业企业和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在生产投入、经营流通、科技研发以及技术引进等方面因资金不足向银行贷款时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财政贴息资金,支持我市现代农业企业和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再生产和维持生产经营。已享受其他政策性贴息的贷款,不得重复申报。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现代农业企业和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补充归还银行贷款利息,不得用于补充经费和接待等支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六、对企业新增全年营收对社会贡献量进行奖励

设立现代农业和旅游业新增全年营收对社会贡献量奖励专项资金,对企业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地在清远范围内的且全年营收对社会贡献量新增额突出的现代农业企业和旅游企业,根据企业的营业收入、解决就业人数、缴纳职工社保、全年营收对社会贡献量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核定,给予一定的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七、对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进行补贴

对我市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八、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或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九、对企业职工技能晋升补贴

对我市企业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或“现代学徒制”提升技能水平,取得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促进旅游业振兴发展。一是对在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配合政府部门,严格落实省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扎实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的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根据单位参保在职人员数量,以及2019年营收对社会贡献量给予一次性补助。二是给予重点旅游项目企业贷款贴息扶持。对列入当年清远市重点项目中的旅游企业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到银行机构贷款,按当期由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扶持。三是扶持旅行社引客入清。鼓励旅行社积极开拓客源市场,组织更多外地团队游客到我市旅游住宿。在旅游饭店住宿,并游览3A级以上收费旅游景区(点)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四是扶持优秀导游。对新取得国家初级、中级、高级导游资格证并与我市旅行社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在我市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3年以上的导游人员,工作每满1年,并于当年受我市旅行社委派在清远当地带团(指每团至少10个非清远户籍成年人)分别达到40次、25次、15次以上的,每人每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

上述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上述政策措施按相关专项政策有效期实施。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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