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政策指引
关于印发《运用支小支农专用额度再贷款发放小微、涉农贷款财政贴息及奖补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05-09 发布单位 : 清远市金融工作局 阅读量 : 5642571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关于印发《运用支小支农专用额度再贷款发放小微、涉农贷款财政贴息
奖补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金融机构:

    《运用支小支农专用额度再贷款发放小微、涉农贷款财政贴息及奖补的实施方案》已经七届第5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清远市金融工作局                           清远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清远监管分局

 

                             2020年5月9日

 

 

运用支小支农专用额度再贷款发放小微、涉农贷款财政贴息及奖补的实施方案

 

为调动金融机构用好人民银行再贷款专用额度政策积极性,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所称的再贷款专用额度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银发〔2020〕53号)的政策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下达并发放的10亿元支小支农再贷款。

第二条  市财政安排本期财政贴息及奖补资金900万元。其中:财政贴息700万元用于补助运用支小支农专用额度再贷款小微企业、涉农贷款客户的利息支出;奖补资金200万元用于对承贷金融机构再贷款发放工作的奖励。采取先到先得原则,同一贷款项目不得叠加享受其他财政贴息、财政奖补政策。

第三条  财政贴息、奖补的适用对象和条件:

1.财政贴息、奖补的适用对象:自2020年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银发〔2020〕53号)发布实施以来至2020年6月30日,在清远辖区运用市人行再贷款专用额度发放的小微企业、涉农贷款户及承贷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2.财政贴息、奖补的条件:贷款一年到期后,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户可申请财政贴息。承贷金融机构运用专用额度再贷款发放小微、涉农贷款后即可申请财政奖补。

第四条 贷款投向用途。涉农贷款用于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养猪等禽畜养殖、县域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等领域;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贷款期限。运用支小支农专用额度再贷款发放小微企业、涉农贷款,期限为1年。

第六条  财政贴息、奖补标准:

1.对运用支小支农专用额度再贷款的小微企业、涉农贷款客户,按贷款本金的0.7%给予财政贴息(以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资金,最长为1年);

2.对承贷金融机构,按贷款本金的0.2%给予财政奖补。

第七条  申请财政贴息、奖补期限:

1. 财政贴息在2021年7月31日前申报;

2. 财政奖补在2020年7月31日前申报。

第八条  申请财政贴息、奖补的程序:

1. 贷款户提出财政贴息申请,承贷金融机构按市人行的有关要求,将支小支农专用额度再贷款财政贴息、奖补材料报市人行审批;

2. 市人行审批后,将所需财政贴息、奖补资金及汇总材料报市金融局;

3. 市金融局复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财政贴息、奖补资金;

4. 市财政局将财政贴息、奖补资金分别划入贴息、奖补对象的银行账户。

第九条  相关职责要求:

1. 部门职责:

市金融局:复核经市人行审核后的财政贴息、奖补申报材料;负责向市财政局申请财政贴息、奖补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贴息、奖补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加强资金监管。

人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负责支小支农专用额度再贷款资金的审批和管理,对支小支农专用额度再贷款财政贴息、奖补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配合市金融局完成绩效评价工作。

清远银保监分局:配合推动支小支农专用额度再贷款的政策落地,加强监管督导、跟踪监测和宣传,配合市金融局完成绩效评价工作。

2. 承贷金融机构职责:严格对贷款对象、贷款项目、资金用途进行审核,确保财政贴息、奖补档案逐笔单独管理;建立“小微、涉农贷款”台账,在发放贷款时逐笔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做好贷款的管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3. 借款人责任:借款人应树立诚信意识,主动按规定到承贷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不按期偿还贷款的,不享受财政贴息。其他事宜按商业性贷款相关规定处置。

  责任追究。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贴息、奖补资金的,除追回相关资金外,将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  经办部门和金融机构可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  本方案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人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及清远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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