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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清远市企业信用 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05-09 发布单位 : 清远市金融工作局 阅读量 : 5637016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清远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清远市企业信用

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金融机构:

《清远市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七届第5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清远市金融工作局

                         2020年5月9日

 

 

 

 

 

 

 

 

 

 

清远市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政府积极引导、市场运作为主的多层次、全方位满足不同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服务体系,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重点扶持我市高技术制造业、现代农业及旅游业等行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省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等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同时参照韶关市、广州市、惠州市及佛山市等地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远市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鼓励、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力度,对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净损失按一定比例予以分担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资金规模为2亿元,以专户形式存放于银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风险资金运作过程中获得的利息、投资收益等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年底汇总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并于年初及时全额拨入风险资金。相关财务费用等直接在风险资金中列支。合作银行提供10倍风险资金数额的授信额度,由资金运营管理平台对贷款额度进行总规模控制。

第四条 建立“清远市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合作银行为名单内的企业提供贷款(以下简称:“资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连续60天不能正常支付利息或贷款到期后30天内不能正常偿还本金的违约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本金净损失,是指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在贷款本金、应付当期利息到期后,获得贷款的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并最后产生不良贷款,合作银行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后仍无法收回的逾期贷款本金。

第五条 风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省、市确定的产业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导政府、金融机构共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六条 风险资金设立期与本办法有效期一致。期限届满后,按照相关程序对风险资金进行清算,并于1年内向市财政退还资金本息;如发生风险代偿和损失,按实际结余退还市财政。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建立风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组成。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局负责召集,每年定期、不定期召开,研究讨论风险资金有关政策措施等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授权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作为资金运营管理平台,负责风险资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开展工作,并指定专人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做好风险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总协调,统筹管理风险资金;协调解决风险资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确定合作银行及加入名单企业;负责风险资金(含利息、投资收益等)年初预算入库申报,开展风险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协调风险资金与合作银行的合作关系。 

    (二)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资金(含利息、投资收益等)筹集、划拨、补充;协助审批风险资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资金规模;负责对风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清远市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推荐和协助核定专精特新企业加入名单。

    (四)市科技局:根据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发展战略、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政策、科技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划,负责推荐和协助核定科技型企业加入名单。

    (五)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农业政策发展规划,负责推荐和协助核定农业经营主体加入名单。

(六)市商务局:根据国家商务政策及发展规划,负责推荐和协助核定符合条件企业加入名单。

(七)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国家旅游业政策发展规划,负责推荐和协助核定旅游行业企业加入名单。

(八)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纳税信用级别,协助核定符合条件企业加入名单。

(九)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建立和完善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指导银行建立专门针对企业的信用评审和风险控制制度,对工作突出的合作银行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力度。

(十)清远银保监分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遵循市场原则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政银业务合作。

第九条 资金运营管理平台的主要职责:积极推广和宣传风险资金;负责风险资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制定配套的业务制度和流程;开立风险资金专用账户;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必要时对申请资金贷款的企业进行调查与跟踪。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本市各商业银行与风险资金合作开展资金贷款业务。

   (一)在本市设点的各商业银行认同并自愿履行本办法所规定合作银行职责以及完全遵守相关合作协议的,在风险资金设立期限内均可申请作为风险资金合作银行。

   (二)经市金融局批准后,由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与合作银行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协议期限至风险资金设立期满。

     合作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为名单内企业开展资金贷款业务及提供多样化融资性服务。资金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不高于金融机构运用其他资金发放的同期同档次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  

(二)对名单内申请资金贷款的企业自行独立评审;

(三)定期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报告资金贷款的发放情况,由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全市资金贷款额度予以备案;

(四)提请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启动资金贷款的补偿程序;

(五)及时将不良贷款追索情况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报告;

(六)监督相关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按规定做好相关资金贷款企业的贷后跟踪和管理工作;

(七)每年向市金融局提交资金贷款的工作总结;

(八)依法、本办法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在风险资金设立期限内,若合作银行履行本办法所规定合作银行职责不力的、或未能完全遵守相关合作协议的,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有权提出终止合作意向,并报经市金融局批准。

 

第三章  加入名单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加入名单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

(二)除符合基本条件以外,还需要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 高技术制造业企业:

 (1)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

2)科技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2)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3)示范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 旅游企业:

(1) 4A级以上景区及4星级以上饭店;

(2)为创建4A级景区及4星级饭店而升级改造具有发展潜力的旅游企业;

   (3)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或争创省级及以上度假区的企业。

4. 其他企业:对其他符合市委、市政府产业政策的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企业加入名单条件,并按照企业加入名单的程序予以办理。

(三)在信用平台(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信用清远)中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经相关职能部门筛选后向市金融局推荐,按照企业加入名单的程序予以办理。

对高技术制造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旅游业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对其他符合市委、市政府产业政策的企业予以支持);对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等国家和省、市限制发展行业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对列入清远市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或当年被行政处罚的企业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加入名单的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二)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出具加入名单意见;

(三)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汇总企业申请及各部门意见,经审查核实后,报市金融局审核,最终确定名单,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企业加入名单时间以市金融局审核通过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市金融局对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如发现名单内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经核实后予以移出名单,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名单。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二)获得资金贷款后,不履行合同、不按期付息还款或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且造成风险资金损失的;

  (三)有挪用或改变资金贷款用途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资金贷款行为的。

 

第四章 贷款额度及备案

     第十四条  资金贷款额度及期限:

资金贷款单笔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单户不超过2000万元(名单内贷款企业在各承贷银行的贷款余额合计数),贷款期限不定,所有资金贷款只在本办法有效期提供备案及风险代偿。 

合作银行向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的额度超出上述范围的,其超出部分不属于本办法资金贷款。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分别于每旬旬末,将上一旬资金贷款情况,包括企业贷款合同等材料汇总报送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录入备案。采取先到先得原则,在录入备案后,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向合作银行出具《受理成功通知书》,成功录入备案后的资金贷款方可享受风险资金代偿。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对全市资金贷款总规模进行控制,在规模达到90%时,向合作银行发出预警。资金贷款规模以风险资金余额10倍数额为上限,超出部分不再提供备案及风险代偿

 

第五章 风险控制、补偿及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通过风险资金获得的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等,严禁用于转借他人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等。如发现企业挪用或改变资金贷款用途的情况,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有权要求合作银行提前向企业收回贷款,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并对贷款企业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一)资产负债率连续3个月上升,并较贷款初期上升20个百分点以上;

(二)流动比率连续3个月下降,并较贷款初期下降50个百分点以上;

(三)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

  (五)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六)认为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现象。    

    当出现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合作银行应书面报告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共同商讨应对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第十八条 当合作银行资金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超过3%时,合作银行应立即书面报告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并暂停发放新的资金贷款业务;逾期率下降后,合作银行可恢复资金贷款业务。

    第十九条 资金贷款风险补偿程序。    

    (一)申请。确认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即列入不良贷款项目,由贷款银行履行诉讼责任,经法院立案后,申请启动风险资金补偿程序。合作银行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并提出偿申请。

    (二)审核。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收到合作银行代偿申请及法院生效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调解等其他生效的合法裁定后,对不良贷款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汇总相关资料,经市金融局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三)代偿。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复,于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划拨到合作银行。代偿标准如下:

贷款项目包括以信用方式、担保方式、抵(质)押等方式申请的银行融资产品,鼓励合作银行加大信用贷款的投放力度,贷款项目中信用贷款超过贷款额度50%(含)方可进行备案和风险代偿。

1.纯信用贷款按资金贷款本金余额的70%进行风险代偿,最高代偿额单笔700万元,单户1400万元;

2.信用+抵(质)押贷款按资金贷款本金余额的35%进行风险代偿,最高代偿额单笔350万元,单户700万元;

3.信用+担保贷款按资金贷款本金余额的30%进行风险代偿,最高代偿额单笔300万元,单户600万元;

4.信用+其他符合银行信贷要求的贷款按资金贷款本金余额的30%进行风险代偿,最高代偿额单笔300万元,单户600万元。

风险资金最大承担风险代偿为风险资金的当期余额。风险资金只代偿不良贷款本金余额,贷款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代偿的范围。

(四)追偿。在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代偿后,由合作银行继续依法进行债权追索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企业恢复还款能力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按各自承担的风险比例受偿,直到受偿完毕。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收到受偿资金后划入风险资金,滚动运行,如风险资金期限届满,按相关清算程序上缴财政。

(五)确认。经上述程序追偿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可再执行财产或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本金净损失,由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调查核实,经市金融局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最终确定补偿金额及损失,并进行核销。

    第二十条  风险资金到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

 

第六章 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风险资金管理费用按年度纳入市金融局部门预算,由市金融局进行预算申报,予以直接支付给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基本管理费每年按人民币20万元予以拨付;绩效管理费按资金贷款当年实际放贷额的万分之三予以拨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委托律师费、会计师费及办公经费等。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求合作银行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对于合作银行同一贷款项目申报多项市财政资金、未按有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风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市金融局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资金,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骗取、挪用、套用专项资金的,按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到期无法偿还资金贷款本息的企业,移出企业名单,恶意到期不还款企业,列入清远市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同一贷款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本市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即同一贷款项目不能同时申报两项及以上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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