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
若干政策措施的办事指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现将《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办事指南(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
附件: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
施的办事指南(暂行办法)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9日
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
若干政策措施的办事指南(暂行办法)
一、补贴类项目
(一)社保补贴。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户籍属于本省,下同),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4)所需资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下同);2.劳动合同。
(5)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
(6)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受此限)。
2.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毕业5年内(以毕业证落款日期起算)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相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含创业者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4)所需资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2.劳动合同。
(5)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6)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按其为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4)所需资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2.劳动合同;
(5)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申请对象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6)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应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1年内提出。
4.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每月按实际社保缴费额1/2的标准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2020年内社保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4)所需资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
(5)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就业登记信息。
(6)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5.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确定标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执行,下同),招用劳动者从事家政服务(不含专兼职从事家政管理工作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员工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4)所需资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劳动合同;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5)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6)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6.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
(1)补贴对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公益岗位除外),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每月按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20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4)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用人单位在申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时一并代为申请。
(二)岗位补贴。
1.一般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4)所需资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劳动合同;
(5)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6)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受此限)。
2.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0〕1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20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4)所需资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5)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用人单位是否已按规定报送岗位招用人员情况。
(6)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3.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c.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0〕1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每人每月按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的约定,且最高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
(4)申请程序: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
4.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4)所需资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2.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5)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
(6)申请程序: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5.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按照省部署开发的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具体由各地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4)申请程序: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本项补贴与其他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三)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指毕业所在自然年)的学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每人3000元一次性补贴(自2021届起)。
(4)所需资料:1.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2.学籍证明。
(5)应核验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身份享受时核验)。
(6)申请程序: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
(四)基层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或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
(4)所需资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2.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3.中型企业需提供该企业属中型企业的承诺书。
(5)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工作单位是否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6)申请程序: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下同)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五)就业见习补贴。
(1)对象: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4)所需资料:1.见习协议书;2.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3.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
(5)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失业登记信息(以16-24岁失业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
(6)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六)见习留用补贴。
(1)补贴对象:见习单位在见习结束后(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留用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按每人3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
(4)所需资料:
a.见习协议书;
b.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超过24岁且属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
c.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
d.劳动合同。已申请过见习补贴的,只需提交劳动合同。
(5)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见习补贴申请情况(仅提交劳动合同的须核验)。
(6)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七)吸纳就业补贴。
1.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吸纳退役一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按每人10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
(4)所需资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劳动合同。
(5)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退役信息。
(6)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2.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用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就业,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个月以上)的。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
(4)所需资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劳动合同。
(5)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
(6)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3.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招用行为发生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
(4)所需资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劳动合同。
(5)应核验信息:有关人员登记失业情况;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6)申请程序:本项目实施至2020年底,项目实施期内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八)贫困劳动力求职补贴。
(1)补贴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连续就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按每人5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
(4)所需资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5)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是否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建档立卡贫困信息。
(6)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九)一次性创业资助。
(1)补贴对象:成功创办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当前纳税状态正常或有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申请补贴时没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经营异常名录”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b.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c.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d.返乡创业人员:
具体包括:第一类、本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县城镇、中心镇除外);第二类、本市辖区内户籍人员离开本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本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e.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县城镇除外)。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10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
(4)所需资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二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省外务工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
(5)应核验信息:
a.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b.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核验建档立卡贫困信息;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二类的,本省务工返乡人员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c.涉及“正常经营”的纳税、社保缴纳等信息。
(6)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创业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
a.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b.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c.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d.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不包括县城镇)。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每年最高4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4)所需资料:
a.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b.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
c.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5)应核验信息:
a.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b.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核验建档立卡贫困信息;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c.有条件核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地区,可不用提交场地租用合同。
(6)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
(十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初创企业招用员工(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4)所需资料:
a.符合条件人员(被招用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
b.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基本身份类证明;3.招用员工劳动合同。
(5)应核验信息: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社保缴费记录;股东及出资信息。
(6)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十二)创业孵化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创业孵化基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并承担孵化服务,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并且入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入孵创业实体入驻基地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4)所需资料:1.与入孵创业实体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2.创业孵化基地与人社部门签订的协议书;3.创业孵化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5)应核验信息: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
(6)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十三)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为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提供免费创业培训且参加培训人员取得合格证书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c.《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
(3)补贴标准:
a.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1200元;
b.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000元;
c.经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每人最高可补贴2800元。
创办企业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是指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印发的有关技术规程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管理要求组织的相应培训。
(4)申领期限: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5)申请程序:
1.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的定点机构,在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门户系统下的《创业培训质量监控信息系统》上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开班,提交经筛选后的培训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经批准同意组织学员免费参加创业培训。
2.培训学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陆《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并提交学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员考勤记录、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编号、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等信息,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接核验创业培训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的培训管理和培训考核模块中的报班信息审批、培训过程验收、考试成绩审批等信息,审核确认并公示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培训补贴拨付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银行账户。
(十四)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所在地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中职业(工种)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含各驻清高校)在校学生。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按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标准给予补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按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4)申领期限: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在校期间仅可享受一次。
(5)应提交资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学籍证明。
(6)应核验信息:登录“广东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证书验证”模块,核验职业资格证书真实性。
(7)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12个月内向学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培训补贴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十五)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本省颁发相应资格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其中,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贴执行至2021年底。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c.《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
(3)补贴标准:每人500元一次性补贴。
(4)申领期限:取得本省颁发相应资格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
(5)应提交资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
(6)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应于取得本省颁发相应资格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自行(或委托培训机构)登陆《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应的信息,具体包括:参训职工或学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证书编号(仅限农村户籍的两后生);培训证书编号;属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有关证件信息;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信息,随技能提升补贴一并提出生活费补贴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培训补贴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十六)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员工制家政企业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不含专兼职从事家政管理工作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以上。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1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每年补贴一次。
(4)所需资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劳动合同;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5)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6)申请程序:2020年申请补贴应于2020年8月底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2020年后申请补贴应于每年6月底前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十七)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
(1)补贴对象:属城乡困难家庭成员(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已办理失业登记,处于失业状态,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且未领取失业补助金。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每人5000元一次性补贴。
(4)所需资料:
a.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证明、建档立卡贫困证明等);
b.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失业补助金条件书面材料(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的申请人需提供)。
(5)应核验信息:失业登记情况;失业保险参保情况。
(6)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在失业期间向失业登记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八)受影响企业特别培训补助。
(1)补贴对象:组织在岗职工参加1-6个月与岗位技能需求相符的在岗培训,培训计划、培训名单及培训结果(职工按计划参加培训且仍处于就业状态)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的符合享受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条件的企业。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c.《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
(3)补贴标准:
参训职工每人不高于1000元。本项目与适岗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4)申领期限:在培训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
(5)应提交材料: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规模、时间、人员和培训后达到的效果等内容);开展培训证明材料(包括培训教师签名的授课内容清单、培训教师资质证明、参训人员花名册及考勤记录);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6)应核验信息:
单位营业执照;社保缴费记录;失业保险返还政策审核情况。
(7)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培训开始前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预申报,提交有关培训计划,预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开展培训;培训完成后,受影响企业应在6个月内补充提交开展培训证明材料。本项目实施至2020年底,预申报应于2020年底前提出,2020年底前受理并审核通过的培训计划可跨年度执行。
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
(一)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对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每人400元一次性补贴。
(4)所需资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被推荐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相关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
(5)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人力资源服务资质信息。
(6)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二)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1)补贴对象:监测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每月200元;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50元。
(4)所需资料:每月负责具体监测任务的监测点工作人员的名单。
(5)应核验信息:监测任务完成情况。
(6)申请程序:监测点可按季度(半年或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季度(半年或年度)补贴申请。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形式开展就业失业监测的地区,按《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2019〕211)号文规定,对承担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监测点按每个1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三、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
1.服务对象:
(1)个人借款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a.申请人在本市有参加过失业保险记录;
b.提交申请时女不超过55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
c.有具体经营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
d.已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
e.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其他自主创业人员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所创办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2)小微企业借款人: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a.已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b.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c.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2.政策依据:
(1)《关于创业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5号);
(2)《清远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清人社〔2020〕27号);
(3)《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1)个人借款人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担保贷款和贴息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
(2)小微企业借款人由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贷款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担保贷款和贴息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
(3)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办强、创业项目好的重点扶持对象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在第一次担保借款贴息结束后,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累计不超过3次,不属于重点扶持对象借款人,只能享受1次贴息,担保贷款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一年,展期期间不贴息。
4.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创业计划书;
(3)场地证明(即租赁合同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种、养、殖业除外);
(5)种养殖业需提交村委承包合同或证明。
5.申请程序:持以上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资料齐全的由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经银行征信审核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银行予以放款。
四、应对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相关就业补贴
(一)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自2020年4月8日起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8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4)所需资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5)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申请对象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单位登记信息。
(6)申请程序本项目实施至2020年年底,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中小微企业,最迟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二)剩余期限见习和见习留用补贴。
(1)补贴对象:见习单位对见习期未满的见习人员提前结束见习,与见习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为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给予见习留用补贴(申报资料和申报程序按补贴类项目第(六)条执行)。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8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按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
(4)所需资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见习协议书;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劳动合同。(已申请过见习补贴的,可仅提交劳动合同)。
(5)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见习协议书;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
(6)申请程序:本项目实施至2020年年底,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最迟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三)湖北籍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湖北户籍人员就读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2020届毕业生。
(2)政策依据:
a.《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b.《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8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4)所需资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学校出具毕业生生源地档案证明材料或户口本复印件。
(5)应核验信息:核查毕业生户籍地是否属于湖北户籍。
(6)申请程序: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已享受过求职创业补贴的人,不得重复申请。
以上三项应对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相关的就业补贴资金先从工业调整结构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其他事项
(一)省资金申报系统还没有开发完善的补贴项目,各地可采用纸质资料申请方式办理。
(二)本清单要求核验营业执照、单位登记信息的,企业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http://gsxt.gdgs.gov.cn/)、民办非企业的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chinanpo.gov.cn/search/orgcx.html),核查“登记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各项补贴需核验的信息,核验是否小微企业的进入“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并打印信息备查;要求核验建档立卡贫困信息的,本省户籍在“广东扶贫开发办公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查询服务”(网址:http://210.76.68.130:8080/fpy/antiPoverty/userInfo/authentication.do),外省户籍在“国务院扶贫办-贫困人口查询”(网址:http://cpadis.cpad.gov.cn:9300)核查建档立卡信息,并打印信息备查;;要求核验纳税状态的需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状态查询(网址:https://www.etax-gd.gov.cn),并打印信息备查。